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民初851号
原告:献县红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投资人:吕红为,男,汉族,1971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南京海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闵付生,该公司经理。
献县红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南京海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献县红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红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
审 判 长 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 哈 凯
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