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91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苏079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322.85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于2019年2月25日向申请人询问,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未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令其到案接受调查的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义务、未按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报告财产、未按传票规定的期限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限制消费令。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线下调查,本院2019年3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西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平方米土地(不动产证号:连国用(2009)第LY001112号)及位于西湾锦城B3幢无单元号104房号(丘号:06541080-4)、B7幢无单元号104房号(丘号:06541084-4)、B39幢无单元号103房号(丘号:06541102-3)、6幢无单元号103房号(丘号:06541112-3)、25幢1单元101房号(丘号:06541131-1)、26幢无单元号103房号(丘号:06541132-3)、37幢无单元号103房号(丘号:06541143-3)、39幢无单元号103房号(丘号:06541145-3)。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多件负有履行义务的关联案件,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但无法处置。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3月2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不仅取决法院的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将定期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