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21连云港屋托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1021号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屋托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宏业大厦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TAP08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北侧道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644837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屋托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屋托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连云港屋托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6561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市广通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