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水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11048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苏州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苏州市姑苏区某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苏州市姑苏区某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水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苏州市水城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0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情况,本案可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