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鹿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09民初1624号 原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公司当庭变更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评审费16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0日起,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原告与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了《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某乙公司代理申报、评审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专业测绘工程。合同约定费用为16000元,预付款8000元,论文被录用以后补齐尾款8000元。”2020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汇款8000元。2020年4月中旬,自称王老师的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原告工作人员,称合同约定的申报人***、***论文已经被录用。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汇款8000元。此后,原告多次与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王老师联系,要求某乙公司邮寄论文期刊及中级职称评定事宜。王老师以“期刊邮到我们单位了,我就第一时间安排邮寄”为由推脱。此后,王老师失联。经原告核查,某乙公司未代理原告申报、代评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的申报人无论文记录,更不存在论文被录用的情况。同时原告核查,某乙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注销,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清算报告上记载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与某乙公司签订的《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前,某乙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被告***在某甲公司之前向工商登记机关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公司注销之前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原告和某乙公司之间尚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现因某乙公司注销,导致合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继续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服务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评审费用。另,某乙公司员工谎称论文已经被录用骗取剩余合同款,具有恶意。***除应当退还评审费用外还应支付原告合同金额的利息损失。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甲方某乙公司与乙方某某建设公司签订《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为某某建设公司的***、***代理申报、评审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专业为测绘工程,评审费16000元,预付款8000元,论文被录用后支付尾款8000元,某乙公司保证评审两年,协议书两年有效。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0日某某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乙公司分别支付8000元,合计16000元。2020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乙公司决议解散,***作为股东为清算组成员,《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20年8月21日在新京报上发布注销公告”。 另查明,《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包括代写论文服务,某乙公司未替某某建设公司完成职称评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表》《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备案通知书》《注销核准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图片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代评职称,某乙公司未完成代评并于2020年10月10日注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某某建设公司是否有权向***主张权利。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职称是技术专业人才技能水平的重要证明,也是国家培育人才的重要手段,技术人员能否达到职称评定要求,是其自身能力的体现。本案,某某建设公司在明知其员工达不到职称评定要求的情况下与某乙公司签订《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某乙公司为其公司的***、***代理职称评定事宜,代写论文并发表,该《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实质系通过代评的方式获取职称,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某乙公司收取的16000元应予返还,因某某建设公司与某乙公司对此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某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某乙公司现已注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某乙公司虽然在《新京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是《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履行期限两年,某乙公司注销清算时该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内,某某建设公司系某乙公司已知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告知某某建设公司,清算组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某某建设公司的义务,导致某某建设公司未申报债权获得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应向某某建设公司赔偿16000元。***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独任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