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执30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5054883A,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56673634D,地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2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荆 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