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3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5054883A,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沈仲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WKRW8X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化标。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8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47900.93元,及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此外,被执行人尚需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63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7月22日、10月2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尾数为“1366”的银行账户有部分余额,本院实际扣划182526元。该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在诉讼阶段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7月22日,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上述扣划的182526元中,11995元转为执行费,剩余170531元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5、执行过程中,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化标,其称公司及其个人对外均有大量债务,现无力清偿欠款。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债务数额较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7、1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卓律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70531元,执行费1199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书 记 员 许一菲
财产续冻、续封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