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小石桥花苑11幢408、4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933号3幢601、602、603、610室。
法定代表人: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沈仲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北路531号邦豪服饰商厦B座201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上诉人南通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艳
审 判 员  季建波
审 判 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 星
书 记 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