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共南昌市委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4725号
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5054883A。
法定代表人:沈仲晖,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卓,系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共南昌市委**,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罗家塘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0013X。
法定代表人:陶东阳,职务: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程敏,系该校二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刘华宝,系该校干训科科长。
第三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7822G。
法定代表人:牟仁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共南昌市委**、第三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950元,因原告当庭变更诉讼标的从2143416.90元减少至870436.90元,故应退回案件受理费11445.63元,原告变更诉请标的后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2504.37元,退回原告6252.19元,由原告承担6252.18元。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万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