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233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6233号
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京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念亲恩(南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