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06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幢B座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106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6500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为13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80元,由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2020年5月2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和解申请,要求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及退还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提交执行和解协议,而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