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东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32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975125.84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5000元,收取执行费8600元后余款95640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自行履行5023600元。现本案已合计执行到位5980000元及执行费8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未到位金额、迟延履行利息等其他所有未到位的执行请求,并同意结案。至此,本院(2021)苏061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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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