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523号 原告: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复兴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950759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2号新华广场2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0003710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岛置业公司)与被告江苏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麒麟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白鹭岛置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 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