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26民初6759号
原告:江苏某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负责人:宗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宇公司)诉被告涟水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837805.36元(不包括未到期的工程进度款和质保金),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52001.83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LPR暂计算至2024年4月17日,详见计算明细。之后的利息以3837805.3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4089807.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621855.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0469.41元,按照LPR从竣工验收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具体见利息明细表),后续利息以6621855.43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某镇乡村振兴产业园1-6号厂房及附属工程的发包人,被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原告为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并于2022年6月30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作为总承包方于2022年7月29日与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及签约价为24004001.26元。施工合同对付款周期进行了约定,工程审计完成(即2023年9月26日)付至审定价的80%;工程审计完成之日满一年(即2024年9月25日),付至审定价的97%,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即2024年11月30日)支付剩余3%质保金。原告中标后,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1日验收合格,2023年9月26日,涟水县某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审定价为23424263.02元。现全部付款节点均已到期,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但仅累计付款16802407.59元,尚欠6621855.43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政府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已核实无异议,但是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被告并不是恶意逾期支付,因为当前客观情况经济形势不好,本单位资金短缺,并非恶意拖欠,所以请求法庭不支持原告的利息诉请。另外,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下雨的时候会漏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招投标程序,被告某政府(发包人)与原告某宇公司(承包人)于2022年7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镇乡村振兴产业园1-6号厂房及附属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等,签约合同价为24004012.6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付款周期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审计完成付至审定价的80%;工程审计完成之日起满一年,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待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付清。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1日竣工验收,2023年9月26日涟水县某审计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审定价为23424263.02元。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尚欠工程款金额为6621855.43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审计报告、银行回单等证据载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某政府将工程发包给某宇公司施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某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审定价为23424263.02元,尚欠6621855.43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621855.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审计完成付至审定价的80%;工程审计完成之日起满一年,付至审定价的97%,余款待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付清。某政府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1日竣工验收,被告应当自2022年12月2日起按照付款节点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金额附明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涟水县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宇有限公司工程款6621855.43元、利息335240.78元,并支付利息(以6621855.4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36元,由被告涟水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缴款账号:原告:江苏某宇有限公司;被告:涟水县某镇人民政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利息计算明细表
总应付金额
已支付金额
欠款本金
起算时间
终点
天数
利率
利息
16802808.86
2400000
14402808.9
2022年12月2日
2023年1月16日
45
3.65%
64812.64
16802808.86
7200802.53
9602006.33
2023年1月17日
2023年1月19日
2
3.65%
1920.40
16802808.86
9200802.53
7602006.33
2023年1月20日
2023年3月1日
40
3.65%
30408.03
16802808.86
12001605.06
4801203.8
2023年3月2日
2023年4月3日
32
3.65%
15363.85
16802808.86
14001605.06
2801203.8
2023年4月4日
2023年6月19日
76
3.65%
21289.15
16802808.86
14001605.06
2801203.8
2023年6月20日
2023年8月20日
61
3.55%
16619.20
16802808.86
14001605.06
2801203.8
2023年8月21日
2023年9月26日
36
3.45%
9531.77
18739410.42
14001605.06
4737805.36
2023年9月27日
2023年9月28日
1
3.45%
447.82
18739410.42
14201605.06
4537805.36
2023年9月29日
2024年2月7日
131
3.45%
56187.98
18739410.42
14901605.06
3837805.36
2024年2月8日
2024年7月15日
158
3.45%
57314.73
18739410.42
15201605.06
3537805.36
2024年7月16日
2024年7月21日
5
3.45%
1671.98
18739410.42
15201605.06
3537805.36
2024年7月22日
2024年9月26日
66
3.35%
21430.38
22721535.13
15201605.06
7519930.07
2024年9月27日
2024年10月19日
22
3.35%
15184.08
22721535.13
15201605.06
7519930.07
2024年10月20日
2024年11月7日
18
3.10%
11496.22
22721535.13
16802407.59
5919127.54
2024年11月8日
2024年12月1日
23
3.10%
11562.57
23424263.02
16802407.59
6621855.43
2024年12月2日
335240.78
备注:合同价24004012.66元,审定价23424263.02元,截止2022年12月1日,应付至合同价70%为16802808.86元,已付款240万元
2023年9月26日应付至审定价80%为18739410.42元
2024年9月26日应付至审定价97%为22721535.13元
2024年12月1日应全额支付23424263.02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