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9185号
原告: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
原告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