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3529号
原告:海南新某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部长。
被告:***。
原告海南新某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海南新某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新某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缴费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新某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南新某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