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02民初14410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48元,减半收取计23474元,由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