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东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东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美智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某某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江苏东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美智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1民初2487号 原告:江苏东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茆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 被告:南京美智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假日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江苏东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网公司)与被告南京美智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智庭公司)、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庭家居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智庭公司、美庭家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智庭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美庭家居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8日,被告美智庭公司以将***万达酒店建筑智能化工程分包给原告(当时名称为南京东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变更登记)为由,要求原告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并要求将该保证金付至被告美庭家居公司。原告支付该保证金后,被告美智庭公司并未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美智庭公司要求返还300000**证金,被告美智庭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并于2014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就还款的时间、利息及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并约定被告美庭家居公司、***对被告美智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未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到庭发表意见,其辩称,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当时确实在河北**有一个万达酒店的装饰装修项目由美智庭公司承接的,公司打算将其中的弱电部分分包给原告做,但后来项目停工了,原告就要求退还保证金,但当时公司没有钱给原告,后来就协商给付原告利息迟延退还保证金,但一直没有钱退还。 被告美智庭公司、美庭家居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8日,原告东网公司向被告美庭家居公司在民生银行南京大明路支行60×××××55账户转账300000元,同日,被告美庭家居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支付的保证金300000元。2014年8月10日,被告美智庭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被告美智庭公司欠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一年内还款的,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利息;一年后还款的,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利息,并每月支付原告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同日,被告美庭家居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载明若被告美智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债务(包括300000**证金及利息、违约金),则由被告美庭家居公司代为偿还;被告***亦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载明若被告美智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债务(包括300000**证金及利息、违约金),则由被告***代为偿还。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方提供的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收据、***、担保函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支票、进账单、收据及***能够证明被告美智庭公司以工程分包为由收取原告300000**证金及工程分包未果、保证金尚未返还的事实,***中被告美智庭公司对还款金额、期限、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亦是被告美智庭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东网公司要求被告美智庭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10月8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美庭家居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美智庭公司不能清偿的保证金及利息、违约**担偿还责任,应视为对被告美智庭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美庭家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美智庭公司、美庭家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之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美智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东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美智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南京美智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美庭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徐 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