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陕05**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099682628。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都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81524340。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3)陕0503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563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渭南光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本金1200000元,就下余本金2190000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见《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03执654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