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3518号
原告:南通成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冒伟伟,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南通成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事装饰公司)与被告冒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成事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冒伟伟承担拖延工期罚金6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停工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因其工人偷窃工地物资承担违约金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因其退出施工后原告重新高价聘用施工班组溢出部分的损失23368.2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原告将其承包的无锡*****装饰工程的瓦工施工任务承包给被告,协议明确了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付款方式、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告安排工人施工,此后因被告疏于管理,发生停工、偷盗等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原告为保证工程进度,将被告未完成的瓦工工程承包给他人施工,为此还支出溢出损失。综上,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停工、违约行为产生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冒伟伟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承接了无锡惠山区*****装饰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瓦工工程部分交由被告及其公司施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专属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无锡市惠山区,本案应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为支撑其诉请提供了《劳务承包协议》作为证据。根据该协议内容以及原告诉状自述,原告成事装饰公司将其承接的无锡*****装饰工程中的瓦工施工任务承包给被告冒伟伟施工。冒伟伟组建瓦工施工班就该工程进行了部分瓦工施工,该形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劳务分包,而非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争议的工程施工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冒伟伟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磊
书 记 员 戴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