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520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