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9151号
原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黄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