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天汽模车身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17615号
原告: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汽模车身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03-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汽模车身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白雪
书记员曹康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