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初2417号
原告: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西塔9层。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县城新区井冈山路东侧服务业集中区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星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二路(四海家园)。
法定代表人:孟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林,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郭猛镇杨侍村(H)。
法定代表人:王进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保险公司)、原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保险公司)为与被告**如东海上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被告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建公司)、被告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强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12月7日,合议庭变更为由审判长柯永宏、审判员董敏和审判员王蕾组成。2021年12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石油保险公司和中意保险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柚牧、张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王**,中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盛政军,水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柳晓林,稳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两原告中石油保险公司和中意保险公司为本院(2020)沪72民初2416号案件原告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的保险人,本案为中石油保险公司和中意保险公司向中石油公司先行赔付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该两案是由同一起船舶触碰事故引发,两案原告分别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均为中石油公司所属的管线桥遭船舶触碰后产生的损失,故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沪72民初241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柯永宏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谦
书 记 员 朱张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