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2民特67号
申请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西塔9层。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称: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的铺设于洋口港的输气管线桥上的输气管线于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走锚的“稳强8”轮冲撞而大面积变形,严重受损。两申请人系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码头、栈桥设备等财产的共同保险人。事故发生后,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向两申请人提出的保险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4675.7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且根据修复情况可能进一步调整。两申请人已向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保险赔款,后续还可能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为1.35亿元,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需产生的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约500万元,相关费用利息约500万元。
两申请人为此向本院申请在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就“稳强8”轮于2019年9月22日凌晨发生的海事事故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登记债权共计1.6亿元,并提供了保险合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索赔申请书、银行回单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永宏
审 判 员 李 剑
审 判 员 张建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灿
书 记 员 郭 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六条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