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7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郭猛镇杨侍村(H)。
法定代表人:王进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振达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楼西南区域。
法定代表人:陈建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7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海振达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吊装费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2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振达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01670.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蕴
审判员 周杨明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雪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