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150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中路105号。
负责人:朱茂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杨侍村(H)。
法定代表人:王进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稳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