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9000号 原告:***,男,194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8号304室。 原告***与被告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