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767号
申请人: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晨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城大道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
申请人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保全金额不得超过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