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325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民初9325号
原告: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98号(万都五金机电城)A2-151。
法定代表人:陈有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城大道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19年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天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计3237元。
审 判 长  曹保山
人民陪审员  丁久祥
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左 慧
书 记 员  黄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