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767号之一
原告: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晨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斌,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健,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城大道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
原告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万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玖煜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