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70号
原告:泰州市天创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0650447Y,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298-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创建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067125XE,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5号楼25层2505。
法定代表人:周现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蕾,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天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创建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天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天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天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泰州市天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