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3392号
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姚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739570570U。
法定代表人:王庆瑞,经理。
被告:徐州雅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老矿街道民乐苑10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05199701271510。
法定代表人:高驰,经理。
被告: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老矿街道民乐苑10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Y09K954。
法定代表人:高贤,总经理。
被告:高创业,女,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孙振,男,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创业、孙振、徐州雅海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