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2932号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嘉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邹城市嘉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启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民终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804347.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