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3执异20号
异议人(案外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修正凯特莉(江苏)医药机械有限公,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圩港大道道。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与***、***、***、修正凯特莉(江苏)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江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