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3执异20号 异议人(案外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修正凯特莉(江苏)医药机械有限公,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圩港大道道。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与***、***、***、修正凯特莉(江苏)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江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