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运输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4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
负责人:王惠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年。
原告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运输分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9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运输分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运输分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兴市金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