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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临汾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25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城关村。
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临汾项目部。住所地: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临汾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临汾项目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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