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06民催6号
申请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365446255,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矿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300052/27944447,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文汇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顺扬物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3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0300052/27944447,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文汇钢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顺扬物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3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111元,由申请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菲
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
人民陪审员  章亚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