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诉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执字第00246号
申请人执行人卢信堂。
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黄山矿山路1号。
卢信堂诉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卢信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7307.12元,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辆,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泰和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卢信堂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先锋
执行员  韩 军
执行员  田 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