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15民初18627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旗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