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621民初67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夏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夏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玛沁县大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汇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甘德路州草原站家属院前楼5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07456412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新区舜天路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3571054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汇凯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