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2856号之一
原告:**,男,199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举,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冲,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登红。
原告**诉被告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8元、财产保全费1348元,合计人民币3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