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恢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章,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阳,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明怀,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靖宽明,女,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赵登红,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杜学蓉,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明怀、靖宽明、赵登红、杜学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