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6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徐村。
法定代表人:戚明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
被申请人: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苏0312财保6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2万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