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