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6873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东区黄河路6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湖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驼峰乡恒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5元,减半收取114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