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6873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东区黄河路6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湖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驼峰乡恒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海县亿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5元,减半收取114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