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东方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92民初5382号 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107Q,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下新河集镇湖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东方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549354016,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上东城17幢1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东方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02元,由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