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3民初1007号
原告:常州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XX路X号N幢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XX镇XX河集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现原告常州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常州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