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11311号之一
原告:东海县广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北辰西路60号东方体育城北区4号楼商铺60-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徐塘路西侧金桂路南侧常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海县广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东海县广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广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广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7元,保全费1249元,由原告东海县广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