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尚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2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北辰泰高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尚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赵集工业集中区东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25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佳宝